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2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1812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7899A。
负责人:高炎,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4646087。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号诚成大厦*座*楼。
法定代表人:***。
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
行人:***,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
行人:***,女,汉族,195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滇池路世界花苑小区兰花苑3幢3单元102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5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债权转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18)云0112执18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且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1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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