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1与赤峰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16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6011号
原告:*某1,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某,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长青路北段东侧金融街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经理。
被告: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长青路北段东侧金融街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2、杨某,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1与被告赤峰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1撤回对被告赤峰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5元,减半收取10227.50元,邮寄44元,合计10271.50元,由原告*某1负担。
审判长  牛卫斌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佳源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