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7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640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一建大厦八楼,组织机构代码:7864041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郝都区。
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洞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61863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284498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93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6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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