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民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刚。
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乔尼皮具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金婺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执民字第8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