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2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云达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西塔27层6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迎。
被执行人: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7-6。
法定代表人:曲惠。
本院作出的(2020)辽02民终631号的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文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