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950号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红军。
住所地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葛 丽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