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鑫宝石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鑫宝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