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530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鹤方,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涛,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区黎里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石龙,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区黎里中心卫生院、**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