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7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特为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和平东***时代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7371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801或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355404。
法定代表人向冬英。
被执行人**增,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特为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4426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14027.3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增持有的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16666%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另查,***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破8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对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