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7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澳景园三区21号2层204内204-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京川,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浩华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火寺路赵全营段60号。
法定代表人:胥浩然,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浩华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签收上诉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玗
法 官 助 理 秦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