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民初234号之一
申请人:中道(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洛房管区***(汽车站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6044683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城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湘江路999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A4DQ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道(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城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道(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菏泽城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道(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城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