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503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天津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天津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