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225号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6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特莱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陈其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特莱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