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36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纵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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