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62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组。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住所地河**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桑村庙村庙。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货款32.2万元。另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垫付案件受理费3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