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9427号之一
原告:酷钢电子商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秀。
被告:江苏莱优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钢电子商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莱优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高
审 判 员 胡鹤飞
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