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486号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枫科(**)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丰南经济开发区西南环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永泰区。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枫科(**)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计1996元,由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