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枫科(某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31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486号 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枫科(**)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南区丰南经济开发区西南环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永泰区。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枫科(**)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计1996元,由原告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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