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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445号
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9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534537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