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103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德兴城12栋、13栋、14栋、15栋14座421(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2956G。
法定代表宋德安。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宁夏西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41.5元,保全费520元,本院予以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义芳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莫随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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