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2059号
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347108213A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3**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公安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03374132146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7月3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贵州**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