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21民初2478号
原告:当***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L。
法定代表人:鲍邦忠,总经理。
被告:芜湖黄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S3幢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G。
法定代表人:徐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黄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玉道
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
人民陪审员 潘本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