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26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3号楼4**601室。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