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45号
原告:蹇令永,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源县大******村一区16号。
被告:济南顺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水汇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蹇令永与被告济南顺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蹇令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蹇令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