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与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1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6372号
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住所地**市北白象镇蒋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BYRQY3J。
法定代表人:蔡赞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峰、南群力,**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苏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2919717E。
法定代表人:李跃。
被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诉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与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6月26日,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出具一份《结算凭证》,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8000元。该笔货款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货款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诉请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市北白象七彩包装厂货款5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温州亮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卓晓平
人民陪审员  蔡财福
人民陪审员  陈丹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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