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430号
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15号惠信商业园4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579459。
负责人:贺海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系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8栋第一、二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5836302XN。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