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克什某某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0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新,克什***万合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光明村双桥组移民小区**楼后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陈庆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森,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玉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兴

克什克腾旗幸福家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