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新,克什***万合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光明村双桥组移民小区**楼后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陈庆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森,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克什***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玉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