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1721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德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告:**,现住运城市。
原告**1与被告山西德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1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德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撤回对被告山西德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山西德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