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189号
申请人: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梨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清新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平谷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494190.5元,保全金额为3494190.5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为1016119192020000007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平谷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494190.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