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5491号
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必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红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晨威展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秦红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涛,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晨威展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陈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