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强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栾埠村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DDMUPOC。
法定代表人:王基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
负责人:傅志壮,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强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8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