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851号
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