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851号 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众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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