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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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591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0P35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128室。
法定代表人:宋延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棋,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朔,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新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孙立军
审判员金晓璐
人民陪审员杨燕云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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