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19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099号
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三凌工业园区2栋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4DLF2B。
法定代表人:马兆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陶闸工业园A栋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0HD9W8W。
法定代表人:刘磊举。
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诉讼保全,限额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淮安高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蒋金凤
书记员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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