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兴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12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113号
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大集街世茂龙湾5期SY8栋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登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郑燕芳,湖北瀛楚(**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兴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2层2B29。
法定代表人:陈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鸿浩上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9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谭郑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3。
法定代表人:吴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兴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鸿浩上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新航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同登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张文娟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