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277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峰,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环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王坑村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8164312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环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对福建省环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秀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蕊爱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