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6民初62650号
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2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44553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被告在“共和国日记文化产业园项目”的经营活动,借款总额为1,000,000元,借款时间为4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5月17日,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和***,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及2018年1月25日各还款500,000元,但被告在协议约定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2017年12月17日还款协议书原件1份、电汇凭证及收据共2页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五***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五***在“共和国日记文化产业园项目”的经营活动,借款总额为1,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5月17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向五***账号尾号为9539的账户汇入1,000,000元,五***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与五***及***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五***和***,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及2018年1月25日各还款500,000元,逾期还款“从违约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五***、***)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甲方支付”,协议约定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成讼。
本院认为,五***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已实际给付,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在五***的借款到期后,作为还款人与五***一同和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未按承诺时限偿还欠款,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定要求二被告返还本金1,00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