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津沽路**。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北京***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小区**楼四单**
被执行人:北京***宝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端东南侧**花园15-4-103v>
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宝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宝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献执字第393-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回转款10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执行费1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献执字第39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