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1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3002号

原告: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

被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1月21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5元,由原告德清立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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