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执行人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心田村委会小排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8BLKG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欧阳**与被执行人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2021)赣1130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在内的网络财产调查,通过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婺源县管理部进行了现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100527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527元。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回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