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执保16号
申请人:赣州致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上欧工业园小区323国道南侧、高速路连接线东侧、于都建材(综合)商贸城13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981KK8U。
法定代表人:刘贤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310457918。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贵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9BDG32F。
法定代表人:张浦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赣州致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贵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贵录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78587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贵录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以上财产保全金额78587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志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