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332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4号楼商务办公楼20楼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
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陵支行,账号4300********)共计4801650.86元。申请执行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1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德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1650.86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支行,账号43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