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安阳市腾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国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
负责人***,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腾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安阳国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7号公证书,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