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5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2民初1187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居委会张家组。
法定代表人:周耀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良,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光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娅心
代理书记员  聂天飞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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