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湘乡市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1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苏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乡连溪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湘乡市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苏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湘乡市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南苏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64元,减半收取42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