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7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吕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少卿,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248号8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少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水暖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暂定);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0万元保证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损失14250元和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保证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暖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暂定),被告**作为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是挂靠关系),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省政府工程;工程面积2万平方米;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停工、窝工损失的,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10万元的收据,被告**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将保证金交纳后,被告却迟迟不让原告进驻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后经调查得知,被告根本没有此工程项目,原告订立上述合同的目的落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水暖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暂定)后,原告依约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被告亦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但是,原告并未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被告也未退还原告已交的10万元保证金。原告主张被告事实上并无此工程项目。综上,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可能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恩翔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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