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8549号
原告:**当,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雅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珞狮南路296号狮龙花苑6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N0BP2D。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当与被告武汉雅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在临泉县田桥街道经营建材销售生意,被告因承包临泉县晶***小区园林绿化,从原告处购买沙子、水泥等,2019年2月2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203500元建材款,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被告陆续又从原告处购买沙子、水泥等,加上之前的货款,共计248360元,被告已支付120000元,剩余128360元建材款一直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在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临泉县田桥街道经营建材销售门市部,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材用于临泉县晶***小区项目建设,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用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