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532号
申请人:江苏国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西都大厦1号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州鑫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京华城路276号昌建广场6—1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国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鑫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鑫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20740元的财产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740元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鑫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20740元的财产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