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6民初255号
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5428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7×××61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7×××61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