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某某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湖北某某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6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218号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A65UK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5428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恩施片区负责人。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诉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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