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6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南新区主干道北侧榕筑南溪绿园16座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廖昌松。
被上诉人(一原被告)***,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昌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欧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十条约定争议处理机构为贵州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本案中,贵阳是贵州的省会城市,且双方住所均在贵阳,本案应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起诉人的起诉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欧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不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贵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因合同约定的上述仲裁委员会“贵州仲裁委员会”实际并不存在,贵州省内有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根据在卷证据材料,双方在纠纷产生后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未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条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类型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案涉工程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晓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刘睿娴

查看更多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贵州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